![](upfile/2017878375633.jpg) 日前,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期間,市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了《南寧市公園條例(草案)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(草案)》),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新增公園構建物管理和園內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保護等內容,如“不得在公園設立為少數人服務的會所、高檔餐館、茶樓”“禁止污水、廢水排入園內的湖、池、溪、河等水域”等。
保證公園姓“公”,加強公園構建物管理是關鍵!稐l例(草案)》規(guī)定,在公園內不得建設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筑物、構筑物、商業(yè)設施和其他設施。對于已建設的管理用房和亭、臺、廊、榭、樓、閣等園林建筑不得改變用途或者出租、出借給他人使用,不得設立為少數人服務的會所、高檔餐館、茶樓等。
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,對已建設的存量的不符合公園規(guī)劃的構建物,特別是“樓堂館所”類性質的設施,應明確提出具體治理措施和要求,如改變用途或限期拆除等。同時要求公園內的飲食服務設施(如飯店、酒家、茶園等),凡有條件的均應以天然氣作燃料,不使用燃煤;要設置隔油隔渣池;堅持每天清除廢物和定期清渣等。
確保公園常“清”,加大公園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保護力度必不可少。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《條例(草案)》中增加園區(qū)生活污水處理和景觀用水維護的內容。如生活污水排放要經過處理,嚴防水質污染;嚴禁將污水、廢水排入園內的湖、池、溪、河等水域;積極推廣生物防治,盡量避免農藥對環(huán)境造成污染等。
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,要增加園區(qū)生活垃圾(固體廢棄物)管理,如園區(qū)生活垃圾可按照可回收和不可回收進行分類收集與管理;植物管護中修剪、清理的枝條,以及殘花雜草等不準在綠地堆放;不準在園內焚燒落葉枯草等。 |